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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护理人员体系及管理制度
日期:2007-08-01    文章来源:
  中国大陆卫生服务市场向我国台湾地区的开放,对台资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商机。在台资医院到中国大陆开办医院之前,需对台湾地区医疗人员相关的资格认证等制度有所了解。

一、我国台湾地区护理人员现状

  2004年,台湾地区总人口数为22,679,763人,其中医师33,036人,护理师与护士108,036人,医生与护理人员的比例为1∶3.27。截至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执业人数为111,406人,其中护理师82,235人,护士29,171人;领照人数为190,806人,其中护理师127,558人,护士63,248人。

  台湾地区护理人员队伍中,护理师人数明显多于护士人数,这与其护理人员等级晋升体制有关,且专科毕业学历就可以直接取得护理师资格。

二、护理人员的资格取得

  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法》中,护理人员的定义是指护理师及护士。其公民要领取医护人员证书,需经过护理人员考试,具有此资格者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卫生主管部门发放医护人员证书。护理师经过并完成专科护理师训练,经卫生主管部门甄审合格后,可以领取专科护理师证书。专科护理师的分科和甄审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触犯毒品罪经判刑确定,以及依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法》的规定,受撤销医护人员证书处分的人不能获得医护人员资格,具有的也要被撤销。

  台湾地区《专科护理师分科及甄审办法》中规定:专科护理师分内科、外科和其他经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分科。专科护理师的训练要在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专科护理师训练能力的医院进行,完成此项训练才有资格参加甄审。专科护理师训练也是依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训练课程纲要,拟定训练计划,办理训练事宜。专科护理师的甄审每科每年至少1次,但卫生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减。专科护理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6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展,延展期限也为6年。另外,当护理师证书被依法撤销或废止,其专科护理师证书也将同时被撤销或废止。实际操作中,台湾地区医护人员专业能力进阶制度主要分基本护理和专科化护理。护士进行在职训练可以获取护理师资格,之后经训练甄审方有机会得升临床专科护理师或执业护理师。

  护理系的学生称为护生,护生需要接受必要的临床教育。教学医院一般都接受大学护理系的学生来院实习。而成为护理人员也要进行多项在职教育,如护理人员(包括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全体护理人员、护理辅佐人员等)每人每年至少接受1次心肺复苏术(CPR)和艾滋病(AIDS)防护训练,还需参加笔试和操作训练。

  另外,对于非台湾地区本土的人员从事护理职业,台湾地区有专门的规定。按照《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领有外国政府医师、药师、护理师、护士等执业证书,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者,还得通过该科医事部门的考试和检复。根据互惠原则,如果该国准许台湾地区本土的人员行医,则相应地我国台湾地区也准许该国人在台湾地区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目前,由于葡萄牙、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5国,不允许台湾地区人员行医,所以,其公民也不能在台湾地区从事医疗卫生行业。

三、护理人员的执业

  1护理人员的执业要求护理人员执业,要向所在地主管部门递交护理人员证书,申请登记,才发给执业执照。在台湾地区,护理人员被强制性地要求加入所在地的护理人员公会,否则不许执业。其他情况如,撤销医护人员证书、撤销医护人员执业执照未满1年、经具资格的医疗机构认定精神异常或身体异状不能执业的,均不得执业。护理人员登记执业的处所只能为一处,应为其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或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和机构间的支援或事先报准外不得在非登记的机构执业。“一处执业”还有另一层含义,由于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职业学校助产护理专业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护士或助产士,护理助产专科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护理师及助产士,因此,1人可能有多种执业资格,却经常只使用1种,其他资格会租借给其他人使用。

  2护理人员的执业范围护理人员的执业范围包括:(1)健康问题的护理评估。以治疗、纠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依据病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状况的资料做出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和护理计划。(2)预防保健的护理措施。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所实施的预防性和治疗性活动。包括观察及检测生命征象的变化,实施预防及感染控制,协助病人适应疾病的过程,协助病人维持或重获正常的身体功能。(3)护理指导与咨询。具体包括疾病、保健知识的护理指导与咨询,检查前后的护理指导与咨询,治疗前后的指导与咨询,病人自我照护的护理与咨询。(4)医疗辅助行为。将有关诊断及治疗以医嘱方式,交由护理人员亲自执行的医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这是护理人员的最主要业务,包括临床护士所从事的所有业务,这一行为须在医师的指导下施行。(5)其他。护理人员还有制作护理记录、紧急救护、真实陈述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

四、护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法》中规定:护理机构的开设是为了减少医疗资源浪费,适应连续性医疗照护的需求,并发挥护理人员的执业功能。其服务对象有: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病人、产后需要护理的产妇和婴儿。护理机构的种类分为:居家护理机构、护理之家机构和产后护理机构。护理机构还需设置负责资深护理人员1人,其负责资深护理人员应具临床工作资格,对护理师要求4年以上,护士要求7年以上。由于病人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所以,依规定护理机构必须与邻近的医院签订转诊协议,以便有危机情况发生时,能够给病人及时实施抢救。

  护理机构的护理人员也须参加护理训练。负责人每年的训练时间不得低于40小时,内容包括法令规章、行政管理和管理实务等;普通临床服务人员每年的训练时数则要达到100小时,其中理论训练60小时,实习训练40小时,内容包括护理总论、疾病征兆的认识与简易处理、个人基本需要、个人卫生、运动急救与心肺复苏术等。

五、护理人员的惩处

  除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外,护理人员还有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在执行护理业务时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将处以行政处罚,惩处包括:罚款、停业、撤销执业执照、吊扣或撤销护理人员证书;相应的,其护理机构也有罚款、撤销开业执照的处罚。罚款、停业、撤销开业执照或执业执照的处罚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部门施行,吊扣或撤销护理人员证书则由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施行。各类处罚分述如下:(1)罚款。冒用护理师或护士及专科护理师名称者;未取得护理人员资格执行护理人员业务的本人及雇主(护理人员指导下的护生实习不在此列);违反相关执业规定者;违反相关护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护理机构,均会受到相应处罚。(2)停业。护理人员在业务上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将处以一定时间的停业处分或撤销执业执照。(3)撤销开业执照。容留不具有护理人员资格,并擅自执行护理业务的;从事有伤风化或危害人体健康等不正当业务的;超收费用经查属实而未将超收部分依限退还的;受停业处分而不停业的;护理机构被撤销开业执照的,其负责护理人员在1年内不得申请设置护理机构。(4)撤销执业执照。护理人员受停业处分仍执行业务者,撤销其执业执照。(5)吊扣或撤销护理人员证书。护理机构受撤销开业执照处分,仍继续开业,其负责护理人员证书被吊扣2年;护理人员受撤销执业执照处分仍执行业务者,撤销其护理人员证书。

六、护理人员公会

  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想要执业的护理人员必须首先加入公会,交纳会费,参加会务活动,且除非公会解散,否则不得退会。护理人员公会有各地方公会之分,除特殊情况,各级护理人员公会会址应设于各级公会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在地,并有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总公会联合会设于台湾地区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在地,但同一区域内,同级公会以1个为限。

  台湾地区护理人员公会联合会的宗旨在于联合所有护理人员,增进护理知识和技能,共谋护理事业发展,力行社会服务,维护护理人员权益,提升护理人员地位。其任务包括:参与建立护理执业人员应有的教育标准;参与建立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标准;建立护理执业标准、伦理标准;参与制定护理执业者的健康与福利措施;促进与国际护理或其他医事团体的联系合作事项;参与健康政策的制定及护理相关的立法;作为护理之声,使社会大众了解护理人员的角色与功能;整合护理界资源,提升护理专业团体的影响力;塑造护理的共同憧憬,拟定具体策略;护理人员共同权益的维护及增进事项;护理业务的辅导与革新事项;护理业务纠纷的调解处理事项;其他依法令规定应办理的事项。

七、助产人员

  在台湾地区护理人员总公会联合会的统计资料中,把助产士在护理人员中单独做了统计。助产士与助产师合称助产人员,有专门的法规界定其资格和业务等,2004年助产士总人数573人。《助产人员法》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助产科、助产特科、护理助产合训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的人有资格参加助产士考试。经助产士考试及格并依法领有助产人员证书的才可成为助产人员。

  1助产人员业务与职责助产人员业务包括:接生;产前检查及保健指导;产后检查及保健指导;婴儿保健指导;生育指导;其他经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助产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应做记录,发现产妇、胎儿或新生儿有危机状况,应立即联络医师,并给予必要的急救处置。另外,不是助产人员亲自接生的,助产人员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

  2助产人员的资格取消曾犯堕胎罪,经判刑确定;曾犯肃清烟毒条例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曾犯毒品危害防治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受撤销或废止助产人员考试资格;依我国台湾地区《助产人员法》的规定,受撤销或废止助产人员证书处分。以上任有一项者则无资格成为助产人员,已为助产人员的也要撤销或废止其助产人员证书。

  中国大陆的护理人员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方能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但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具有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管理办法》中尚欠缺对护士业务范围及相应惩处、外籍护理人员在中国大陆执业等的具体说明。

  (卞鹰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等:我国台湾地区护理人员体系及管理制度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6年第12期陈冰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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